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东西部产业协作,鼓励广东企业到东莞铜仁市级共建产业园区投资兴业,进一步带动地方产业经济发展和居民就业增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政策起草过程
铜仁市投资促进局借鉴了省内其他市州关于以奖代补鼓励广东产业投资的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政策后,按程序征求了相关市直单位和区县的意见建议。2023年8月1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修改,2023年9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
三、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条。
第一条 以奖代补对象
(一)2023年1月1日以后,由广东企业(含自然人)投资注册或参股在莞铜市级共建产业园区(铜仁高新区)的公司。
(二)2023年1月1日以后,莞铜市级共建产业园区(铜仁高新区)内完成增资扩产的广东企业。
第二条 以奖代补内容
2023年1月1日以后,企业在莞铜市级共建产业园区实际完成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以奖代补标准
(一)奖补额度。按申报企业所产生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10%予以奖补,总限额不超过200万元。与铜仁当地的企业、合作社、自然人等成立的合资企业,以合作方中的广东企业(含自然人)实际投资额为基数。
(二)奖补范围。企业购买、建设厂房、设施设备及实施建筑安装工程等产生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包括可共享的操作系统、软件设施。
(三)全市每年以奖代补总额上限为1000万元,资金从东莞市支持的东西部协作资金中据实列支。当全部企业评审后奖补金额总和低于1000万元时,各企业按评审奖补金额领取;当全部企业评审后奖补金额总和高于1000万元时,各企业按1000万乘以评审后奖补金额所占比例领取奖补。
第四条 以奖代补条件
(一)广东企业(含自然人)来莞铜市级共建产业园区投资前,投资主体是企业的需在原所在地正常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有依法纳税记录。
(二)申报企业投产后,其产值达申报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倍以上或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时,可申领奖补。
(三)申报企业每享受10万元奖补资金,需吸纳至少1名当地农村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重点向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倾斜。
(四)申报企业已领取奖补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后续年度继续申报奖补时应予扣除。
第五条 申报以奖代补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含申报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公司地址等情况,投资或参股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及增加就业等情况);
(二)提供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于2023年1月1日后在铜仁市注册或有增资扩产具体佐证资料);
(三)广东企业(不含自然人)来铜投资前一个年度及申报年度,在广东依法纳税记录、基本情况;
(四)申报企业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
(五)申报企业在铜完税证明、劳动合同、用工清单及工资支付证明材料等;
(六)与铜仁当地的企业、合作社、自然人等成立的合资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合资企业公司章程、广东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入股证明及记录、全部股东对广东企业投资的认可证明;
(七)申报企业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评审程序及兑现方式
(一)企业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奖补申请;由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初审,由铜仁高新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铜仁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二)评审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涉及奖补资金划拨至铜仁高新区管委会予以兑现。第七条 企业须保证申报事项及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已获得奖补资金的无条件全额退缴。第八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铜府办发〔2022〕36号)。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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